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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 | 市場監管總局:新能源車事故需及時上報
10月(yue)9日,國家(jia)市場(chang)監督管(guan)理總局發布《市場(chang)監管(guan)總局質量發展局關(guan)于(yu)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事故報告(gao)的(de)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中要求(qiu),新能源汽車企業應在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報告事故基本(ben)信息;造成(cheng)人員傷亡或重大社(she)會影響的,應在事故發生后6小時內報告。
以下為通(tong)知全文:
根據《市(shi)場監管總(zong)局(ju)辦(ban)公廳(ting)關于進一步(bu)加強新(xin)能源(yuan)汽車產(chan)品召回管理(li)的(de)通(tong)知(zhi)》(市(shi)監質函〔2019〕531號),為強化新能源(yuan)汽車(che)產品安全召回(hui)監管,進一(yi)步規范新能源(yuan)汽車(che)事故報(bao)告(gao)制度,現補充通知如(ru)下(xia):
一、生產者獲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發生冒煙、起火事故的,應在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事故發生后6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信息表(試行)》(見附件)中第一項至第五項。生產(chan)者應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市場監(jian)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新能(neng)源汽車火災(zai)事故信息(xi)表(試行)》。生(sheng)產(chan)者應保持(chi)車輛處于火災事故(gu)救援后(hou)的狀態,以便后(hou)續(xu)開(kai)展火災原因分析和(he)事故(gu)深度調查(cha)工作。
二、生產(chan)者在(zai)(zai)(zai)新(xin)能(neng)源汽車火(huo)(huo)災(zai)事故(gu)發(fa)生后,應主動(dong)排(pai)查(cha)同(tong)型號、同(tong)批(pi)次或使用同(tong)樣零部件的(de)(de)車輛是(shi)否(fou)存在(zai)(zai)(zai)火(huo)(huo)災(zai)安全(quan)隱患(huan)(huan)。經排(pai)查(cha),發(fa)現存在(zai)(zai)(zai)火(huo)(huo)災(zai)安全(quan)隱患(huan)(huan)的(de)(de),生產(chan)者應根據《缺陷汽車產(chan)品召回管(guan)理條(tiao)例(li)》和《缺陷汽車產(chan)品召回管(guan)理條(tiao)例(li)實施辦法》的(de)(de)相(xiang)關規定盡快實施召回。
三、市場(chang)監管(guan)總局缺陷產品(pin)管(guan)理中心(xin)將(jiang)根據(ju)生產者事(shi)(shi)(shi)故信息報告情況,組(zu)織新能源(yuan)汽車事(shi)(shi)(shi)故調(diao)查協作網的專家開(kai)展(zhan)車輛火災事(shi)(shi)(shi)故深(shen)度(du)調(diao)查與分析、缺陷風險評(ping)估(gu)與判(pan)定等工作。市場監管總(zong)局質量(liang)發(fa)展局將根據事(shi)故調查(cha)(cha)和風險(xian)評估情況啟(qi)動缺陷調查(cha)(cha),必要時向消費(fei)者發(fa)布(bu)風險(xian)預警(jing)。
四(si)、新能(neng)源汽(qi)車(che)(che)因車(che)(che)輛失(shi)控或(huo)意外加速等(deng)導(dao)致交通(tong)事故的(de),生產者應參照(zhao)上(shang)述時(shi)限要求及(ji)時(shi)向市(shi)場監管(guan)(guan)總(zong)局質量發(fa)展(zhan)局報告。生產者未按本通(tong)知要求及(ji)時(shi)報告事故信息或(huo)報告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等(deng)行(xing)為的(de),市(shi)場監管(guan)(guan)總(zong)局質量發(fa)展(zhan)局將向社(she)會進行(xing)公開通(tong)報,并(bing)根(gen)據《缺(que)陷汽(qi)車(che)(che)產品召回(hui)(hui)管(guan)(guan)理(li)(li)條例(li)》、《缺(que)陷汽(qi)車(che)(che)產品召回(hui)(hui)管(guan)(guan)理(li)(li)條例(li)實施辦法》以及(ji)其它相(xiang)關法律法規的(de)規定進行(xing)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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