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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乘用車出口檢驗規范全文6.21PDF版下載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質量要求 1
5 流程及注意事項 4
附錄A(資料性附錄)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報告作業表(式樣) 7
附錄B(資料性附錄)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報告(式樣) 10
前 言
本文件根據GB/T 1.1-2020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
本文件起草人: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本次為第一次制定。
引 言
二手車出口有利于加快國內二手車流通,推動汽車消費升級,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為有序推進二手乘用車出口,保障出口二手乘用車質量和安全性能,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制定本標準。
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標準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出口二手乘用車的質量要求、流程及注意事項。
本標準適用于出口的二手乘用車。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 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GB 39800—2020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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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和定義
GB/T 3730.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二手乘用車 used passenger car
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乘用車。
重大事故車 major accident vehicle
經嚴重撞擊造成車輛結構性損傷以及發生泡水、火燒等事故,即使修復仍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漏油(液) oil(liquid) leakage
部件表面有明顯油(液)漬且形成油(液)滴狀。
質量要求
車輛及證件信息
車輛應未達到國家有關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要求,且距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上(不含1年)。
車輛識別代號應與機動車行駛證(或臨時行駛車號牌)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簽注的內容一致,且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無被鑿改、挖補、打磨、墊片、重新涂漆(設計和制造上為保護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而采取涂漆工藝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現象。
發動機/驅動電機標識記載的內容或可見的發動機號/驅動電機號碼應與機動車行駛證(或臨時行駛車號牌)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簽注的內容一致。
車輛外形、座位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照片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簽注的內容一致,且不存在改變車廂形狀、車輛結構、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等非法改裝情形。
車輛事故
如圖1所示,車體結構應無嚴重變形、切割、焊接等情況。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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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左A柱; |
6——右C柱; |
11——左后懸架塔座; |
16——左下邊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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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B柱; |
7——左前縱梁; |
12——右后懸架塔座; |
17——右上邊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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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左C柱; |
8——右前縱梁; |
13——左后縱梁; |
18——右下邊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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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右A柱; |
9——左前懸架塔座; |
14——右后縱梁; |
19——后備箱底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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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右B柱; |
10——右前懸架塔座; |
15——左上邊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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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車體結構示意圖
水應未進入駕駛室內,且無明顯泡水痕跡。
車輛應無明顯過火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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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外觀
車身外觀應清潔。
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且與車輛品牌、型號相適應的商標或廠標。
車體應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高度差應小于等于40mm。
車身外觀零部件應聯接牢固,無缺損,不應有可能使人致傷的尖角、銳邊等凸起物。
車門應開閉順暢,密封性良好,無漏水痕跡。車鎖應完好且功能正常。
左右后視鏡應無破損,調整功能正常且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雨刮器應能正常操作,膠條無斷裂。
玻璃不應有裂痕和點狀破裂,有石擊痕跡但無穿透性損傷的除外。
外觀燈具應齊全,燈罩無破裂,且不應有后射燈。
發動機艙
發動機、驅動電機固定可靠,不應有裂紋和漏油現象。懸置不應有開裂現象。
燃油、潤滑油、冷卻液、轉向助力液等不應有漏油、漏液現象。
發動機潤滑油不應有冷卻液混入和乳化現象。
傳動皮帶、油液管路等不應有斷裂、破損現象。
發動機艙蓋鎖開啟、鎖止功能應正常。
蓄電池不應有極柱斷裂、外觀破損或漏液等現象。
高低壓線束、連接器及保護管/套應布置整齊,不應有斷裂、破損、表面材料溶解或燒蝕痕跡。
駕駛室
車內后視鏡不應有破損,調整功能正常且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方向盤、換擋桿(或換擋按鍵)、檔位指示標志不應有明顯破損,屬于表面正常磨損的除外。
座椅應固定可靠,座椅調整功能正常。
車輛配備的安全帶應完好,且能正常使用。
底盤
車架不應有裂紋、變形,螺栓和鉚釘不應缺少或松動。
轉向系統應功能正常,無漏油現象。轉向節臂、轉向橫拉桿、轉向直拉桿及球銷應聯接可靠,無變形、裂紋和損傷,轉向球銷等連接部位不應松曠。
制動系統應功能正常,制動主缸、輪缸及管路不應有漏氣、漏油現象。制動軟管不應與其他部件干涉,且不應有明顯老化、開裂、被壓扁、鼓包等現象。
輪胎應與車輛匹配,同軸兩側應裝用同一型號、規格的輪胎。
胎冠花紋深度應大于等于1.6mm。輪胎的胎面、胎壁不應有長度超過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及其他影響使用的缺損、異常磨損和鼓包變形。
車輪不應有明顯變形,輪胎螺栓、半軸螺栓應完整齊全,且安裝緊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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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架系統各接頭和襯套不應松曠或移位,穩定桿應聯接可靠,懸架各連桿不應有殘損或變形。
減震器穩固有效,不應有漏油現象,且減震彈簧不應有損壞現象。
鋼板彈簧不應有裂紋和斷片現象。鋼板吊耳及銷不應松曠,中心螺栓、U形螺栓螺母應齊全緊固、不松曠。
空氣懸架的控制管路和空氣彈簧不應漏氣,空氣彈簧不應有可視的裂損。
變速箱、分動箱、減速器、傳動軸、車橋等不應有裂紋和漏油現象。
傳動軸中間軸承和萬向節不應有裂紋和松曠現象。
燃料箱應固定可靠,不應漏油,燃料管路與其他部件不應有碰擦和明顯老化現象。
氣體燃料車輛的氣瓶、管路及接頭應固定可靠,無泄漏現象。瓶身應無結霜、水滴凝結等現象。
動力電池固定可靠,外殼不應有裂紋、外傷或電解液泄漏等情況。
外接充電接口表面不應有明顯變形或燒蝕痕跡。
手動維護開關(MSD)外觀應完好,插合到位,防松脫裝置處于鎖止狀態。
動態行駛
車輛不應有與防抱制動裝置(ABS)、電動助力轉向系統(EPS)及其他與行車安全相關的故障信息。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不應有與電驅動系統、高壓絕緣、動力電池等有關的報警信號。
儀表板指示燈應顯示正常。
發動機、驅動電機應運轉平穩,無異響。發動機怠速穩定。
喇叭應工作正常。
所有燈具應可通過開關或手柄等操作正常開啟和關閉,對稱設置、功能相同燈具的光色和亮度不應有明顯差異。
排氣系統應無漏氣和異常噪聲。
方向盤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卡滯現象。
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應小于等于15°。
制動時制動踏板動作應正常,響應迅速,方向盤無抖動,無跑偏現象。
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工作時不應有異響、抖動或不正常打滑等現象。
換擋時齒輪應嚙合靈便,互鎖、自鎖和倒擋鎖裝置應有效,不應有亂擋和自行跳擋現象,運行中應無異響。
儀器設備
行車制動性能應滿足GB 39800—2020中6.8.2的相關要求。
駐車制動性能應滿足GB 39800—2020中6.8.3的相關要求。
前照燈遠光發光強度應滿足GB 39800—2020中6.8.4的相關要求。
對前軸采用非獨立懸架的汽車(包括采用雙轉向軸的汽車,但不包括靜態軸荷大于或等于11500kg、不適用于儀器設備檢查的汽車),轉向輪橫向側滑量值應小于或等于5m/km。
流程及注意事項
機構和人員要求
從事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檢查的機構應獲得有關部門認可或取得相應資質。
從事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檢查的人員應熟悉乘用車的技術構造,并按照4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流程
從事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檢查的機構應按圖2所示流程作業。
圖2 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檢查流程
受理申請
申請人提交申請,報送車輛基本信息和機動車行駛證(或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車輛基本信息包括車輛識別代號、動力類型(傳統燃油汽車、新能源汽車)、發動機號和/或驅動電機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初次登記日期、車輛使用性質(營運、非營運)、表征行駛里程等。
機構受理申請,通知申請人車輛送檢。
車輛核查
核查車輛及其證件信息,參照附錄A填寫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報告作業表。如發現不符合4.1的相關要求,則出具質量不合格報告。
重大事故車判別
判別車輛是否發生過嚴重撞擊、泡水、火燒等重大事故,參照附錄A填寫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報告作業表。如發現不符合4.2的相關要求,則認定車輛為重大事故車,出具質量不合格報告。
技術檢查
按照4.3~4.8的相關要求對車輛進行技術檢查,參照附錄A填寫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報告作業表。其中,車輛年檢在有效期內的免于本標準中4.8的質量檢查。
照片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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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基本信息照片
拍攝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驅動電機號碼、里程表照片各1張。
外觀照片
拍攝車輛左前部與右后部45°照片各1張。
發動機艙照片
拍攝發動機艙整體照片1張。
駕駛室照片
拍攝儀表臺、前排座椅、后排座椅照片各1張。
底盤照片
拍攝底盤整體照片1張。
其他照片
作業人員認為需要拍攝的其他部位照片。
出具質量報告
車輛質量檢查完成后,參照附錄B填寫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報告。
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報告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質量要求中所有項目均合格的,判定為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授權簽字人在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報告上簽字并加蓋機構公章。
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報告有效期為4個月,到期后自動失效。
文件歸檔
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報告、機動車行駛證(或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照片等文件進行電子歸檔,保存期不少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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