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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賣事故車怎么處罰?去法院起訴能“退一賠三”嗎
如果是在個人手里買到事故車,并且原車主沒有告知真實車況,這種情況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被告與原告非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去法院起訴能否“退一賠三”,要看合同或協議里,有沒有約定若隱瞞車輛發生重大事故的事實,個人賣家需賠償買家三倍的賠償款。簡單的說在個人手里買車,怎么處罰或者賠償,主要得看你們簽署的合同條例。
【起訴“個人賣事故車”敗訴案例】
2017年8月30日,原告蔣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簽訂《車輛轉讓協議》一份,將一輛寶馬Z4賣給原告,成交價為295000元。2019年4月18日,原告駕駛該車輛發生碰撞事故。在維修車輛過程中,原告意外發現該車在2014年1月11日在104國道因碰撞發生一次重大事故,換件總金額高達103471元。更換部件包括發動機蓋、前后擋風玻璃、車頂蓋、車頂殼、車門玻璃、側窗玻璃、密封件、儀表臺等26個項目。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二手車市場經營戶,銷售車輛是故意隱瞞信息,隱瞞車輛有過重大事故的事實,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請求判令退還購車款295000元;賠償因欺詐原告而應承擔的三倍購車款885000元的賠償金。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非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原告要求三倍購車款的賠償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系個人,非經營者身份,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系二手車過戶所需的必要材料,二手車交易均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發票,發票賣方也系被告個人。
案涉車輛系原告帶著車輛專業人員現場看車后簽訂的,在此過程中,被告查詢了車輛的4S店維修保養記錄及在第三方平臺查詢記錄,故被告當時讓女兒明確告知原告車輛發生過碰撞,不放心可自行檢測。第三方平臺及4S店的維修保養記錄均是公開可查的,被告無理由進行隱瞞。《車輛轉讓協議》第四條明確約定,車輛一切好壞由原告方自負,被告方不負任何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案涉車輛登記在被告個人名下,原、被告亦均以個人名義簽訂《車輛轉讓協議》,故原告主張被告在案涉車輛交易時應認定具有經營者的身份,本院不予采納。
案涉車輛于2014年2月19日發生金額為103471元的維修事項,該維修事項可通過公共平臺查詢得知,《車輛轉讓協議》中明確載明原告對車況認可并確認,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案涉車輛交易過程中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張被告在案涉車輛交易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本院亦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節選自: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7797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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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案例也可以看出來,在個人手里買車要更加多個心眼,首先是要找個持工商聯二手車鑒定評估師證的師傅幫你看看車況,其次,簽訂合同的時候也要將車子的參數、配置,有無發生過重大事故,是否為水泡車、火燒車等寫進去,這樣的話,萬一后期車子有什么問題,你還看可以根據合同中的約定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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