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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溯源管理平臺),對動力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報廢、回收、利用等全過程進行信息采集,對各環節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實施監測。
第二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新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新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汽車實施溯源管理。
第三條 對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獲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汽車,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個月實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維修等過程中使用未按國家標準編碼動力蓄電池的,應提交說明。
第四條 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對已生產和已進口但未納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本規定施行12個月內將相關溯源信息補傳至溯源管理平臺。
第五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實施溯源管理。
第六條 電池生產、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關于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中機函〔2018〕73號)要求,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對本企業生產的動力蓄電池或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標識。
第七條 汽車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臺申請賬號(申請材料見附表1、2)。各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臺上傳溯源信息(見附表3)。汽車生產企業應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見附表4),并在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在配發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后15個工作日內,進口商應在進口新能源汽車通關并完成檢驗檢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九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銷售商應在車輛銷售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記錄信息,并告知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發生變更時更新記錄信息的要求與程序。汽車生產企業應在車輛銷售上牌和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更新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維修商、電池租賃企業等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溯源信息。
第十一條 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入庫、移交出庫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二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維修商、租賃商等,應按照第七條規定,通過溯源管理平臺提交申請,并按照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限,向溯源管理平臺規范上傳信息。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并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并移交出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四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出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梯次利用電池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在其回收入庫及移交出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五條 再生利用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接收入庫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六條 汽車生產、電池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企業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溯源管理,確保溯源信息準確真實。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相關企業溯源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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