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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務廳等5部門關于促進二手車交易繁榮發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商務、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稅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釋放消費潛力促進消費持續恢復的意見》(國辦發〔2022〕9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以下簡稱《通知》),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2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二手車流通企業經營管理規范》(SB/T 11144-2015,以下簡稱《規范》)等文件要求,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現就促進二手車交易繁榮發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寬二手車經營主體準入
支持發展二手車經銷業務,對從事二手車經銷企業的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二手車經銷”。推動取消對二手車經銷企業登記住所和實際經營場所的不合理限制,允許在二手車市場以外的企業開展二手車經銷業務。按照《條例》和《規范》要求,鼓勵企業法人按照當地城市發展規劃和二手車交易市場最低商業用房面積、基礎配套設施標準的場所,開辦二手車交易市場。
二、加強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
按照《辦法》統一要求,落實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制度。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后2個月內向商務部門進行經營主體備案,如實填報企業名稱、類型、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營業場所面積、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
三、優化二手車交易服務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設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務程序、收費項目及標準、客戶查詢和監督電話號碼等內容,不得搞價格聯盟或惡意競爭,不得以開發票名義收費,主動接受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要加強對二手車電子商務的指導和管理,引導和規范二手車交易企業線上線下融合發展,鼓勵發展拍賣等交易方式。推動新車銷售企業開展二手車經銷業務,積極發展二手車置換業務。
四、完善二手車發票管理
根據《辦法》規定,允許完成市場名稱登記和經營主體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申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經紀機構和消費者個人之間二手車交易需要開具發票的,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為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經銷企業包括從事二手車交易的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可自行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
落實《通知》規定,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取消對符合國五排放標準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省外遷入限制。落實二手車交易登記跨省通辦措施。對皮卡車進城實施精細化管理。
六、便利二手車轉讓登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及其工作規范要求,規范辦理二手車轉讓登記業務。要進一步便利二手車交易登記,按照規定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提供“一站式”服務。要會同商務、稅務等相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對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擅自增設二手車轉讓登記業務辦理條件和門檻的,要及時督促整改,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七、擴大二手車出口
積極支持寧波、臺州、義烏等地開展二手車出口試點。對二手車出口企業收購機動車申請轉讓登記的,在交回行駛證并交驗二手車后,公安交管部門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讓待出口”事項。要簡化服務流程,在車輛轉讓登記、出口許可證申領、車輛注銷等環節為企業提供便利。
八、加強部門協同配合
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健全跨部門合作機制,定期共享信息服務,建立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體系,鼓勵有關機構和行業組織向二手車市場相關方,提供保險理賠、維修保養等車況信息查詢服務,推進二手車信息透明化,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各地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二手車交易繁榮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設區市要根據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切實促進二手車消費創新發展。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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