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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征集、遴選工作的公告

按照公安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實施意見》(公治安〔2023〕204號)和《關于加快推進吉林省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實施意見(試行)》(吉公通字〔2023〕70號)精神,為切實推動我省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快速深入開展,順利完成2023年試點階段任務目標,省公安廳、省人社廳決定開展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和培訓機構進行征集、遴選工作。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圍
(一)培訓機構征集范圍。
1.已具備職業技能培訓資質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2.已具備相關教育培訓資質的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職業院校、設有應用學科的本科院校。
(二)職業等級認定機構征集范圍。
1.已經省人社廳備案的央企分支機構、省屬及以下企業。
2.已經省人社廳備案的行業組織、院校、企業、社會培訓機構等社會培訓評價組織。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在征集范圍內。
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事業單位、未與政府部門脫鉤的社會團體)。
2.申請機構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訓評價領域有違法違規或失信行為。
3.社會團體、民營非企業等3年內民政部門年審不合格。
4.社會團體、民營非企業在民政部門非法社會組織名單中。
5.企業3年內在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企業經營異常目錄內。
6.申請機構在人才評價、教學培訓領域有不良記錄。
7.注冊地址與實際培訓、等級認定業務開展地址不相符。
二、工作流程
(一)機構申報與受理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提交申請報告及所需材料。省公安廳、省人社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滿足征集范圍和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未受理的申報單位材料退回。
(二)技術評估
省公安廳、省人社廳組織技術評估專家組對受理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開展現場技術評估,并對受評估單位出具技術評估意見。現場技術評估結束后,由專家組形成綜合技術評估意見。
(三)擇優遴選
根據專家組綜合技術評估意見,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試點工作期間遴選確定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不超過2家,職業等級認定機構不超過3家(自主評價企業不在此范圍)。
(四)備案通知
省公安廳、省人社廳分別對遴選通過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備案。
三、申請材料
(一)培訓機構申請材料及要求
1.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表(附件1)。
(3)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辦學許可證復印件。
(4)場地、設施設備有效證明文件。場地、設施設備等資產屬于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屬于租用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并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及租賃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5)擬聘保衛管理員專業理論、技能實訓教師名單及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6)保衛管理員專業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目錄。
(7)滿足理論和技能教學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8)管理運行制度、財務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及應急預案等。
(9)誠信承諾書。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別封裝)報送至省公安廳內保總隊。一份由內保總隊留存,一份由省公安廳內保總隊進行初審,一份由省公安廳內保總隊轉省人社廳職業能力建設處進行初審。
2.受理要求
(1)自有或租賃(租賃期不少于5年)教學、實操訓練場(館)等3萬平方米以上,具備封閉管理條件(有封閉圍墻及可封閉出入口),視頻監控全覆蓋。室內場地符合安全、防火、通風、疏散等要求,室外場地符合實操訓練要求。根據培訓需求,隨時滿足500人同時召開大型會議、開展集體授課、集中餐飲住宿等條件,且住宿房間每間最多容納3人。
(2)應具有與保衛管理員國家職業標準相適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
(3)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與保衛管理員專業相關專兼職教師隊伍不少于5人,其中法律法規專業教師不少于1人、安全保衛相關專業教師不少于1人、警務實戰技能專業教師不少于1人,且授課教師應具備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應配備不少于5人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有兩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和教學管理經驗。
(4)技能培訓操作場地、設備、儀器工具等應滿足《保衛管理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2020年版)》技術防范、應急管理等實操技術工作要求,其中技術防范設備標準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術標準(GB50348-2018)》、《銀行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醫院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GB/T31458-2015)》、《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普通高等學校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GB/T31068-2014)》、《石油石化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1-6部分(GA1551.1-2019)》、《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范要求(GA 1089-2013)》、《廣播電視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要求(GA586-2020)》、《公用電信設施保護安全等級要求(YD/T 2664—2013)》等行業技術防范要求(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5)經費來源穩定,應具備完善的崗位、財務、管理運行、質量管控、安全生產等制度,以及應急預案。
(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填報申報材料及要求。
1.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申請表(附件2)。
(3)已取得的認定機構資質證明。
(4)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實施方案(附件3)。
(5)場地、設施設備有效證明文件。場地、設施設備等資產屬于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屬于租用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并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及租賃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6)專門負責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機構及專職工作人員、專家隊伍、內部質量督導員名單。
(7)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運行制度、財務制度、質量管控文件及應急預案等。
(8)誠信承諾書。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別封裝)報送至省公安廳內保總隊。一份由內保總隊留存,一份由省公安廳內保總隊進行初審,一份由省公安廳內保總隊轉省人社廳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進行初審。
2.受理要求
(1)有豐富的考核評價資源和經驗,成立3年以上,已評價人數1萬人次以上,具備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相應的基礎條件,滿足信息化建設需求,可網上報名,上機考試。
(2)自有或租賃(租賃期不少于5年)場地1000平方米以上,有符合要求的視頻監控設備。理論知識考試機考考場機位不少于150臺,且符合標準機考考場要求,有符合要求的視頻監控設備。
(3)技能操作考核場地、設備、工位數量、檢測儀器工具等應滿足《保衛管理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2020年版)》技術防范、應急管理等實操技術工作要求,其中技術防范標準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術標準(GB50348-2018)》、《銀行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醫院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GB/T31458-2015)》、《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普通高等學校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GB/T31068-2014)》等行業技術防范要求(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治安反恐防范要求)。有符合要求的視頻監控設備。
(4)自愿接受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
(三)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填報申報材料及要求。
1.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自主評價企業申請表(附件4)。
(3)已取得的認定機構資質證明。
(4)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實施方案(附件3)。
(5)場地、設施設備有效證明文件。場地、設施設備等資產屬于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屬于租用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并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及租賃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6)專門負責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機構及專職工作人員、專家隊伍、內部質量督導員名單。
(7)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運行制度、財務制度、質量管控文件及應急預案等。
(8)誠信承諾書。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別封裝)報送至省公安廳內保總隊。一份由內保總隊留存,一份由省公安廳內保總隊進行初審,一份由省公安廳內保總隊轉省人社廳職業能力鑒定中心進行初審。
2.受理要求
(1)依法經營,按章納稅,信用良好,規范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已建立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機制,有完備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3)按規定提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或其他經費,能夠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與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相關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可納入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列支或收取考核評價成本費用。
(4)具有完善的管理運行制度和專門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工作機構。與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有與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專家隊伍、質量督導人員及題庫。有相應的場地、設備和視頻監控等硬件設施。
(5)評價結果與薪酬待遇掛鉤。
(6)根據考評計劃有足夠面積的自有或租賃(租賃期不少于5年)場地,符合安全、防火、通風、疏散等要求。
(7)具備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相應的基礎條件,滿足信息化建設需求,可網上報名,上機考試。
(8)有符合標準考場要求的理論知識考試考場,技能操作考核場地、設備、工位數量、檢測儀器工具等應滿足《保衛管理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2020年版)》技術防范、應急管理等實操技術工作要求,其中技術防范標準符合本行業技術防范要求(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治安反恐防范要求,如:油氣田企業應滿足符合《石油石化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一部分:油氣田企業(GA1551.1-2019)》、電力企業應滿足符合《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范要求(GA 1089-2013)》)。有符合要求的視頻監控設備。
(9)具有完善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管控措施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0)自愿接受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
四、評估依據及方式
一是嚴格落實《關于加快推進吉林省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實施意見(試行)》(吉公通字〔2023〕70號)考培分離工作要求,認定機構和培訓機構不可同時申報。
二是由省人社廳、省公安廳組織技術評估專家組依據《保衛管理員技能等級認定培訓機構技術評估標準》(附件5)、《保衛管理員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備案評估標準》(附件6)、《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自主評價企業技術評估標準》(附件7)對申報單位開展技術評估。
三是技術評估采用材料審核、現場技術評估、綜合評估工作方式。其中,現場技術評估采取聽取匯報、現場查看、訪談咨詢、質詢答疑、技術抽查等方式進行。
五、時間安排
申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和培訓機構時間為2023年11月16至11月30日。
聯系單位:省公安廳內保總隊
聯系人:田雨 聯系電話:18043000471
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匯文路77號
附件:1、保衛管理員職業等級認定培訓機構申請表
2、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申請表
3、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實施方案(模板)
4、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企業申請表
5、保衛管理員等級認定培訓機構技術評估標準
6、保衛管理員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備案評估標準
7、保衛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自主評價企業技術評估標準
吉林省公安廳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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