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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草案)
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草案)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我市人才落戶服務、管理、監督等行為,根據《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3〕3號)和《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XX〕X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職責分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蘇州市人才落戶工作的統籌協調。
市人才服務中心及各縣級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負責人才落戶經辦工作。市人才服務中心對各縣級市(區)受理機構的人才落戶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各縣級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戶口遷移手續的辦理。市公安局對各縣級市(區)公安機關的人才落戶戶口遷移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條(辦理流程)人才落戶業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可以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江蘇人社網辦大廳提出申請。
(二)受理。符合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需提供材料要求詳見附件),受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在人事檔案轉入后辦理落戶手續的,受理機構在申請人人事檔案轉入后予以受理。申請人未按規定辦理調檔手續的,不予受理。申請人轉檔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間。
(三)審核。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特殊情況下,經受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審核時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材料核查主要通過電子證照、數據共享等方式進行查驗,對無法通過上述方式查驗的,申請人或者所在單位應當配合提供補充材料予以佐證。
(四)審批。受理機構應當自審核通過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通過的,將《蘇州市人才落戶登記表》轉遞至擬落戶地公安機關,并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或者所在單位。
(五)戶口遷移。公安機關收到《蘇州市人才落戶登記表》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江蘇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核驗個人及隨遷人員的身份信息。
省內戶口遷移,符合“江蘇省跨地市戶口遷移業務協同服務管理系統”辦理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填寫《電子準遷證申請表》辦理一站式遷移。遷入地公安機關收到遷出地公安機關遷移證信息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戶口遷移。
省外戶口遷移,符合“跨省通辦”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經申請人同意后,采取線上模式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暫不符合“跨省通辦”的應當依據其意愿,通過現場或者郵寄的方式核發《準予遷入證明》,由申請人到原戶籍地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遷入地公安機關收到遷出地公安機關遷移證信息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戶口遷移。戶口遷移辦理時限,按照《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和上級文件要求執行。
第四條(證書核驗)受理機構應當通過國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臺等對申請人提交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進行確認、核驗。不能通過國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臺確認、核驗的,需向發證機關核實,核實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蘇州市引進技能人才緊缺(工種)目錄,應當按最新施行的目錄執行。
第五條(社保核驗一) 經查實申請人存在社會保險費欠繳、補繳、非連續繳納,繳費單位與用人單位不一致等情形的,審核不予通過。
第六條(社保核驗二) 《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僅適用于人才落戶業務辦理。申請人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才落戶的,應當提供江蘇省外社保部門出具的或者通過網上平臺下載且具備驗證功能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第七條(人事檔案) 未在蘇就業的申請人,提交人才落戶申請后,應當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及時辦理人事檔案調入手續。
第八條(隨遷政策)審批通過的人才落戶申請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以根據下列情形按規定隨遷:
(一)申請人在蘇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戶口可以隨申請人同時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
(二)申請人在蘇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戶口可以隨申請人同時遷入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
(三)申請人擬在單位集體戶落戶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申請人同時遷入單位集體戶。
(四)申請人擬在人才集體戶落戶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申請人同時遷入人才集體戶。
第九條(人才集體戶管理) 鼓勵用人單位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單位集體戶。申請人所在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的,申請人可申請落戶至單位所在地人才集體戶。用人單位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建立檔案委托保管關系,并配合做好本單位人才集體戶登記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詞條釋義)《辦法》及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嚴重刑事犯罪,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合法穩定住所,是指申請人在本市范圍內獨立擁有產權的住宅房屋、與其直系親屬共同擁有產權的住宅房屋、持有直管公房租賃證的居住房屋、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三)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一條(解釋主體)本細則由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蘇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實施時間)本細則自20XX年X月X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關于落實蘇州市調整人才落戶相關政策的操作細則》( 蘇人保[2020]7號)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申請人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
申請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準入類材料
(一)學歷人才提供:①《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者《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或者《中國高等教育學位認證報告》,留學人員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或者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書;②社會保險參保證明;③無犯罪記錄證明;④誠信承諾材料。
(二)專業技術人才提供:①職稱證書;②職稱評審表或者批文(考試獲得的職稱提供考試合格登記材料)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③社會保險參保證明材料;④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⑤誠信承諾材料。
(三)技能人才提供:①技能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②社會保險參保證明;③無犯罪記錄證明;④誠信承諾材料。
注:1.中國公民可以向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查詢本人犯罪記錄,相關工作按照《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執行。無法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申請人,可以提供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書面承諾書,受理機構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申請人的嚴重犯罪記錄情況。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不予受理。
2.江蘇省內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可以免于提交。
二、戶口遷移類材料
(一)申請人在蘇有合法穩定住所,擬在其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的,提供:申請人本人及隨遷人員的身份證件、戶籍材料、婚姻狀況材料、家庭成員關系材料、合法穩定住所材料。
(二)申請人在蘇無合法穩定住所,擬在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的,提供:投靠雙方身份證件、戶籍材料、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材料、合法穩定住所材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期內的無房證明;以及隨遷人員的身份證件、戶籍材料、婚姻狀況材料、家庭成員關系材料。
(三)申請人在蘇無合法穩定住所,擬在單位集體戶落戶的,提供:申請人本人及隨遷人員的身份證件、戶籍材料、婚姻狀況材料、家庭成員關系材料、單位集體戶首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期內的無房證明。
(四)申請人在蘇無合法穩定住所,擬在人才集體戶落戶的,提供:申請人本人及隨遷人員的身份證件、戶籍材料、婚姻狀況材料、家庭成員關系材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期內的無房證明。
注:1.身份證件,是指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線上提交申請時可免于提交。
2.戶籍材料,是指居民戶口簿或者加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或者電腦打印加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材料。
3.婚姻狀況材料,是指結婚證、離婚證(附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等。
4.家庭成員關系材料,是指戶籍檔案材料、戶籍材料、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關系公證書等。未成年子女隨遷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非婚生育或離異人員子女隨遷,直接撫養人需提交經公證處公證的子女撫養權協議書或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等。收養人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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