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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
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1年以來,按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第六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抓好監督檢查,完善規章制度,確保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同時,要強化后續監管,明確監管責任,制定監管措施,做好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定不移地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二、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新設審批項目必須于法有據,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
三、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范、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四、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并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五、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六、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理順和規范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關系,規范上下級政府的關系。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171項)
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143項)
詳見附件2 第29項 紅色部分
國務院
2012年9月23日
附件2
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
(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117項)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下放后實施機關 |
備注 |
| 1 | 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 |
| 2 |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至20億元的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
| 3 | 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萬噸至500萬噸煤炭、鐵礦石、原油專用泊位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
| 4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 |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 |
| 5 |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 |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 |
| 6 | 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 |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 |
| 7 | 食鹽準運許可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 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 省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 |
| 8 | 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乙、丙級資質認證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省級通信管理部門 | |
| 9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公安部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 10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 |
| 11 | 設立技工學校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設立普通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設立技師學院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 |
| 12 | 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 13 | 市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的轉讓審批 |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 |
| 14 |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 |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 |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 | |
| 15 | 不跨省(區、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環境保護部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 16 | 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環境保護部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 17 | 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環境保護部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 18 | 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等生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環境保護部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 19 | 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乙級、臨時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環境保護部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 20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 | |
| 21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 |
| 22 | 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或核準的港口設施和航道及其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45號) |
交通運輸部 |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部門 | |
| 23 | 長江、珠江干線水路運輸經營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44號) | 交通運輸部 | 流域管理機構 | |
| 24 | 在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農業部 |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 | |
| 25 | 農藥廣告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 |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 | |
| 26 | 外國人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農業部 |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 | |
| 27 | 漁業船員二級、三級培訓機構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 農業部 |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 | |
| 28 |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29 | 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30 | 外商投資道路旅客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31 |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32 | 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33 | 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34 | 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35 | 外商投資光盤復制生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36 | 外商投資認證培訓和認證咨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37 | 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38 | 外商投資營業性演出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39 | 外商投資保險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40 |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41 |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42 | 專門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43 | 以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商品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44 |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45 |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發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46 |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47 | 外商投資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設立審批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 48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 49 | 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 |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 50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 |
| 51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以上稅務機關 | 區縣級稅務機關 | |
| 52 | 煙草廣告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商總局、省級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或其授權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 |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 53 |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商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 54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 55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 56 | 戶外廣告登記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地級以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 57 | 設備監理單位乙級資格證書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待設備監理立法完成后,依照法規對下放到省級質監部門的相應審批權進行規范 |
| 58 | 氣瓶檢測機構核準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 59 | 除氧艙維護管理人員、客運索道作業人員、大型游樂設施管理安裝人員以外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許可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 60 | 電力整流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 61 | 電力調度通訊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 62 |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 63 | 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 64 |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廣電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
| 65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
| 66 | 小功率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廣電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
| 67 | 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廣電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
| 68 | 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地(市)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 |
| 69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 70 |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 71 |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印刷經營活動審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 72 | 印刷業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 73 | 印刷業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 74 | 第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安全監管總局 |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 | |
| 75 |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 | 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 | |
| 76 |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 |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 | |
| 77 | 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贈宗教書刊、音像制品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宗教局 |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 |
| 78 | 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款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省級人民政府 |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 |
| 79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 | 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 | |
| 80 |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非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 設區的市、縣氣象主管部門 | |
| 81 |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 82 | 證券公司變更部分業務范圍審批:增加或者減少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承銷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 83 | 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部分事項審批:非上市證券公司涉及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審核的增資,非上市證券公司涉及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的增資,非上市證券公司減資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 84 | 證券公司變更章程重要條款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 85 | 非上市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 86 |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業務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 87 | 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 88 |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 89 | 期貨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部分情形審批: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但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未發生變化的審批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 90 |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 91 | 保險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 92 |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 93 |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 94 | 保險代理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 95 |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 96 | 保險經紀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 97 |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解散退出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 98 | 保險經紀機構解散退出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 99 |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 100 | 經營區域僅限于注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 101 | 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 | 《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4號) | 國防科工局 |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 |
| 102 | 專科學校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外專局 | 省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 |
| 103 | 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國家海洋局 | 省級海洋行政部門 | |
| 104 |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公布) |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及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部門 | 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部門 | |
| 105 |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中國民航局 | 民航地區管理局 | |
| 106 |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中國民航局 | 民航地區管理局 | |
| 107 |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員執照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 民航地區管理局 | |
| 108 | 民用航空油料企業安全運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中國民航局 | 民航地區管理局 | |
| 109 |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二級、三級文物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文物局 |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
| 110 | 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
| 111 |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 112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 113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 114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 115 |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以下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人防辦 | 省級人防辦 | |
| 116 |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以下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人防辦 | 省級人防辦 | |
| 117 | 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地方殘聯 | 縣級殘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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