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名公告:“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汽車經銷商商會”正式更名為“全聯汽車經銷商商會”
- 商務部:二手車交易持續活躍 異地交易量占比翻倍
- 國外二手車價格大漲 二手車出口市場火熱
- 江西開展機動車維修行業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檢查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情況!
-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被撤銷登記,你考過它家的二手車評估師證嗎?
- 全國雞肋證書老大,終于倒了!你手上有這個單位發的報廢汽車拆解工假證嗎?
- 二手車出口企業怎么入局?有哪些難點?面臨哪些挑戰?
- 徐州豐縣 | 開展機動車維修市場聯合執法檢查,規范維修市場
- 惠州發布進一步認真落實機動車維修經營管理規定的通告
- 全聯汽車經銷商商會:2024年上半年汽車市場發展形勢分析會在長沙舉行
- 老百姓大藥房董事長謝子龍:適度放寬鄉鎮藥店開辦準入條件
內蒙古申請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辦法
來源:中華汽車網校 閱讀:3779 更新時間:2013-03-01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審批事項管理,切實對行政審批實行有效監督,建立公開、公正、高效的行政審批管理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事項。
第三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設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二)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的設施;
(四)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已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
(五)符合自治區對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發展規劃;
(六)有規范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提交的材料:(一)設立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書應載明擬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數額與來源、經營范圍等內容。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說明本地區已設立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數量和運行情況及市場分析等。
(二)申報企業所在地商務局出具的推薦文件(文件應說明已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運行及市場情況、發展規劃)。
(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原件。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經營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擬任法定代表人的簡歷、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證明。
(八)公司章程。
第五條 對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審議。
建立審議會制度,負責“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審議工作。審議會由自治區商務廳廳長、分管廳長、駐廳紀檢組、市場體系建設處及有關處室人員、中介機構專業人員組成。
第六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審議程序:
(一)市場體系建設處負責接收和整理各盟市商務局上報的材料,并提出預審意見。經分管廳長同意后,提交審議會審議,審議結果作為審批與否的依據;
(二)對審議通過項目,由市場體系建設處起草文件,經分管廳長審核后報廳長簽發;審議未通過的項目,由市場體系建設處通知未通過的申請企業。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區商務廳市場體系建設處負責解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事項。
第三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設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二)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的設施;
(四)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已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
(五)符合自治區對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發展規劃;
(六)有規范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提交的材料:(一)設立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書應載明擬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數額與來源、經營范圍等內容。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說明本地區已設立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數量和運行情況及市場分析等。
(二)申報企業所在地商務局出具的推薦文件(文件應說明已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運行及市場情況、發展規劃)。
(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原件。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經營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擬任法定代表人的簡歷、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證明。
(八)公司章程。
第五條 對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審議。
建立審議會制度,負責“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審議工作。審議會由自治區商務廳廳長、分管廳長、駐廳紀檢組、市場體系建設處及有關處室人員、中介機構專業人員組成。
第六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審議程序:
(一)市場體系建設處負責接收和整理各盟市商務局上報的材料,并提出預審意見。經分管廳長同意后,提交審議會審議,審議結果作為審批與否的依據;
(二)對審議通過項目,由市場體系建設處起草文件,經分管廳長審核后報廳長簽發;審議未通過的項目,由市場體系建設處通知未通過的申請企業。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區商務廳市場體系建設處負責解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