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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職業教育培訓事業的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加強職業培訓證書的管理,規范職業培訓證書核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堅持“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未經相應職業教育或培訓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招收錄用和安排上崗。
第三條
職業培訓證書是城鎮沒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在職人員和農村勞動者參加各種職業培訓的憑證,與學歷證書合并統稱為學業證書,是參加職業培訓的人員求職、任職、獨立開業、競爭上崗和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有效依據。已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職業(工種),在求職時還必須持有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本省境內的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校)、技工學校(技術學院、高級技工學校)、企事業單位職工培訓機構、就業訓練機構和社會力量辦職業培訓機構(以下統稱為培訓單位)開展非學歷培訓必須按本辦法使用和發放職業培訓證書。
第五條
職業培訓證書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保障部門(含就業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證書核發機關)按照職責分工核發和監督管理。中央在湘單位、省直單位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的培訓單位所需的職業培訓證書由省證書核發機關核發與監督管理;市(州)直屬單位和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培訓單位所需的職業培訓證書由市(州)證書核發機關核發和監督管理;縣(市、區)屬及以下單位和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培訓單位所需的職業培訓證書由縣(市、區)證書核發機關核發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證書核發機關應刻制職業培訓證書專用章和鋼印,名稱為:“市(州、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勞動、勞動人事)局職業培訓證書專用章”。證書核發機關應制定職業培訓證書印章使用規定,嚴格專用章和鋼印的管理。
第七條
職業培訓證書由培訓單位按《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編碼方案與填寫規定》編號和填寫,不得增刪、涂改,否則證書無效。
第八條
職業培訓證書的核發程序和監督管理要求:
(一)各培訓單位在開展職業教育培訓工作時應如實填寫《湖南省職業培訓學員登記表》、《湖南省職業培訓學員名冊》和《湖南省職業培訓辦班登記備案表》,并將《湖南省職業培訓學員名冊》和《湖南省職業培訓辦班登記備案表》報證書核發機關備查。學員培訓畢(結)業時,培訓單位應及時填寫《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核發名冊》到相應的證書核發機關辦理證書核發手續。
(二)證書核發機關必須嚴格審查培訓單位的培訓資格和培訓情況,逐個核對參訓人員名單。對經培訓單位考試、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時核發《職業培訓證書》,并在《職業培訓證書》上加蓋職業培訓證書專用章和鋼印。
第九條
各培訓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培訓與發證檔案,認真做好職業培訓統計工作。各證書核發機關應認真填寫《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核發登記表》,建立證書查詢系統,有效防止和打擊偽造、假冒證書。
第十條
各證書核發機關必須嚴格按省財政、物價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向培訓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任意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黨群組織中的非專門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前我省發布的文件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本辦法施行后,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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