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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
來源:中華汽車網校-何 閱讀:10369 更新時間:2018-03-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權益,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第2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范圍內從事二手車交易及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符合《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五條 設立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按照《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或二手車行業發展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核準由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商務主管部門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時限辦理。申請人持《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下列車輛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
(一)已報廢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
(二)在抵押期間或者未經海關批準交易的海關監管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
(八)外地轉入機動車2013年達不到“國Ⅳ”,2015年達不到“國Ⅴ”排放標準的;
(九)已被界定為黃標車的;
(十)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使用年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車輛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對交易違法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為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固定的場所和設施,并為客戶提供辦理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
第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要制定和完善市場管理和交易管理規則,建立入場經營戶的登記和經營信息統計檔案,規范、監督場內交易活動,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在各自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注冊的固定場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不得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活動。二手車直接交易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第十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經營活動,銷售的車輛應當具有車輛收購合同等能夠證明經銷企業擁有該車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相關材料,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承諾。企業不得從事代購代銷等二手車中介服務。
第十五條 二手車經紀機構應進入二手車交易市場從事經紀活動,并與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簽訂相關協議。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活動,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二手車經紀機構接受委托買賣二手車時,必須雙方簽訂合同,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從事二手車拍賣活動,在通過公開拍賣成交并收取款項后,向買受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十七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公開和自愿原則,依法開展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對評估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購銷、買賣、拍賣、經紀以及鑒定評估檔案。
第十九條 二手車交易必須開具河北省國稅局監制的《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涉及二手車交易的服務費,開具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定額發票除外,下同)。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對交易車輛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經營企業應按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借機搭車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必須到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并憑《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相關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分別領購《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交易業務,由二手車經銷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按規定繳納稅款。 二手車交易市場對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交易的車輛,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按規定繳納稅款。二手車交易市場應將買賣雙方的交易合同及收取的服務費憑據存檔備查。稅務部門可以委托二手車交易市場代征增值稅、印花稅和車船使用稅,或由二手車交易市場提供場地,稅務部門進駐征收。
第二十一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將收車合同(或發票)及付款憑據、銷車合同及收款憑據存檔備查。
二手車拍賣企業應在固定的場所拍賣二手車。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將有關拍賣公告、拍賣企業與委托人和受買人的合同及收取的服務費憑據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所發生的服務性收費由交易雙方協商承擔,開具由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二手車經紀公司在二手車交易活動中發生的手續費由車輛交易雙方協商承擔,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由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第二十三條 屬國有資產(含國有控股企業)的二手車、涉案以及事故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二手車鑒定評估公司進行鑒定評估。在二手車交易活動中發生的評估服務費,由委托人或賣方承擔,二手車鑒定評估公司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第二十四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只能為在本市場內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交易的二手車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為其他二手車市場和二手車經銷企業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十五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只能為本企業銷售和拍賣成交的二手車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為經紀機構和直接交易的消費者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制度。凡經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 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后及時報省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建立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制度。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按期通過商務部的二手車信息統計系統,上報二手車交易量、交易額等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一條 為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權益,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第2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范圍內從事二手車交易及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商務、公安、工商管理、國稅、地稅部門按其管理職責,負責二手車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手車流通監督管理遵循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符合《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五條 設立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按照《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或二手車行業發展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核準由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商務主管部門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時限辦理。申請人持《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場地面積應滿足經營需要。
	
第九條 下列車輛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
(一)已報廢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
(二)在抵押期間或者未經海關批準交易的海關監管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
(八)外地轉入機動車2013年達不到“國Ⅳ”,2015年達不到“國Ⅴ”排放標準的;
(九)已被界定為黃標車的;
(十)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使用年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車輛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對交易違法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為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固定的場所和設施,并為客戶提供辦理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
第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要制定和完善市場管理和交易管理規則,建立入場經營戶的登記和經營信息統計檔案,規范、監督場內交易活動,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在各自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注冊的固定場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不得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活動。二手車直接交易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第十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經營活動,銷售的車輛應當具有車輛收購合同等能夠證明經銷企業擁有該車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相關材料,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承諾。企業不得從事代購代銷等二手車中介服務。
第十五條 二手車經紀機構應進入二手車交易市場從事經紀活動,并與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簽訂相關協議。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活動,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二手車經紀機構接受委托買賣二手車時,必須雙方簽訂合同,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從事二手車拍賣活動,在通過公開拍賣成交并收取款項后,向買受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十七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公開和自愿原則,依法開展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對評估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購銷、買賣、拍賣、經紀以及鑒定評估檔案。
第十九條 二手車交易必須開具河北省國稅局監制的《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涉及二手車交易的服務費,開具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定額發票除外,下同)。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對交易車輛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經營企業應按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借機搭車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必須到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并憑《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相關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分別領購《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交易業務,由二手車經銷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按規定繳納稅款。 二手車交易市場對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交易的車輛,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按規定繳納稅款。二手車交易市場應將買賣雙方的交易合同及收取的服務費憑據存檔備查。稅務部門可以委托二手車交易市場代征增值稅、印花稅和車船使用稅,或由二手車交易市場提供場地,稅務部門進駐征收。
第二十一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將收車合同(或發票)及付款憑據、銷車合同及收款憑據存檔備查。
二手車拍賣企業應在固定的場所拍賣二手車。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將有關拍賣公告、拍賣企業與委托人和受買人的合同及收取的服務費憑據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所發生的服務性收費由交易雙方協商承擔,開具由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二手車經紀公司在二手車交易活動中發生的手續費由車輛交易雙方協商承擔,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由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第二十三條 屬國有資產(含國有控股企業)的二手車、涉案以及事故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二手車鑒定評估公司進行鑒定評估。在二手車交易活動中發生的評估服務費,由委托人或賣方承擔,二手車鑒定評估公司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第二十四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只能為在本市場內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交易的二手車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為其他二手車市場和二手車經銷企業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十五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只能為本企業銷售和拍賣成交的二手車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為經紀機構和直接交易的消費者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十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銷、拍賣企業必須按照實際交易價款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建立業務臺帳。
	
第二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制度。凡經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 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后及時報省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建立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制度。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按期通過商務部的二手車信息統計系統,上報二手車交易量、交易額等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各級商務、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二手車流通行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引導企業規范經營、依法經營,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公布違規企業名單。對無證從事二手車經營或開辦二手車交易市場的,要予以取締。依法嚴厲查處二手車交易中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以及經營禁止上市交易車輛的行為,切實維護二手車流通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 1月 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商務廳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有關事宜的實施意見》(冀商建設[2006]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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