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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修改機動車維修經營行政法規(2019詳解版)
3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官網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刪去第三十七條中的“申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制定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
刪去第三十九條中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和“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維修服務完成后應當提供維修費用明細單。”
刪去第六十五條中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的“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此次《道路運輸條例》的修改,對機動車維修行業來說,是走向正規化的開始。同時,國家對維修行業發出“放管服”信號,并不代表不予管理,反而是更加嚴格。早期實行審批制,營運企業通過審批之后,從事非法活動,監管方面就容易出現空白地帶,采用備案制之后,監管將更嚴格,只要出現不良從業行為,將受到嚴格的監管。簡單發一個經營許可證,并非一勞永逸,而是要在維修企業運營過程中進行有效監管。這對整個行業而言,都有著重要意義。
《道路運輸條例》的修改,意味著運輸行業推進簡政放權,采用備案制管理模式主要目的在于“寬進嚴出”。傅愛華指出,“未來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將會更加嚴格,現在業內存在的散亂差的非法修理廠太多,亟需加強管理,讓整個行業走向正規化。
取消前置審批并不代表國家對維修行業管理變少,而是監管更嚴格。“采用備案制,備案標準可能比以前還會有所提高。備案制的責任主體在企業主,只要違反行業規范,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主要責任在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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