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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拆解管理辦法,讓二手車市場迎來規范化
機動車交通事故拆解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的拆解工作,維護交通事故當事人及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保證事故車輛定損評估工作的公正、合理,避免擴大損失,使拆解工作更好地為交通事故處理及鑒定評估工作服務,相關單位將選定符合標準的維修單位作為交通事故車輛定點合作拆解單位,并推薦給相關部門,對事故車輛定點拆解單位的入圍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交通事故車輛拆解工作是事故車定損修復的重要環節,為保證定損準確性,將對事故車輛的拆解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負責按照一定標準對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的定點拆解企業進行評定;負責對拆解點會員單位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二條 交通事故受損車輛拆解鑒定是事故車輛評估所必需的技術鑒定,是全面、合理、準確鑒定損失的前提條件。為全面確定交通事故車輛損失的后果,在鑒定評估過程中,對難以直觀確定零部件損壞程度的,需要進行拆解鑒定。
第三條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拆解質量、凡需拆解的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相關部門會將拆解點會員名單報送高級法院、林區法院、省交通廳、省交警總隊、保險公司。
第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汽車維修企業,可申請成為合作的交通事故受損車輛定點拆解企業。
1 具備二類以上汽車維護、維修企業營業執照;
2 拆解設備(舉升機六臺、吊裝設備一臺)、工具齊全完好。
3 企業廠區具有一定規模,有能力承接拆解工作,車間有明顯的分工區域,有單獨的辦公區域、接待區域、廠區出入口,事故車的拆解區域和維修區域必須安裝監控設備并對監控內容需保留備份。
4 拆解企業須具有6名以上具備各類別從業資質證的技術人員,其中拆解負責人1名,鈑金工2名,機修工2名,電工1名;負責本企業建立拆解臺帳及事務性工作;
5 拆解企業全天有專人值班,承接交通事故車輛拆解任務,拆解過程中全程錄像,并保留備份,承接任務及時并按期完成拆解工作。
6 應具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維修技術資料等文件,確保現行有效。
7 建立規范的維修拆解作業流程和質量管理制度。
8 按規定執行拆解工時記錄,按照相關標準進行工時定額、工時單價的計算,遵循企業制定的業務受理程序、服務承諾和投訴處理流程,特別注意拆解工時與維修工時不得重復計算。
9 建立完善的配件采購、驗收、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配件出入庫登記臺帳,并將原廠配件、同質配件、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
11 制定與其拆解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
12 拆解車間和停車場地不得使用橋下空間作為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場所。
第五條 申請企業須采用書面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報送企業資質能力書面材料,提供企業基本情況,從業等級,人員技術證明等資料。
第六條 拆解會員企業承接交通事故受損車輛拆解任務,必需嚴格執行拆解規定,并定期向有關部門填報拆解統計表,接受現場工作檢查和定期抽查。
第七條 相關部門將定點拆解企業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并送達法院、保險公司及相關機構,由事故當事人和保險公司自行選擇,涉及訴訟案件的,建議法院在拆解點名單中甄選。
第八條 鑒定評估機構在進行受損車輛勘察時,由拆解人員填寫拆解部位明細單,拆解時間、拆解地點、拆解人員簽名、評估機構人員等檔案資料,一式兩聯,一聯由評估機構留存,一聯由拆解企業留存,涉案車輛按照司法鑒定程序辦理,保存電子版資料。
第九條 受損車輛所有人不要求拆解的,由車輛所有人在《交通事故車輛拆解鑒定審批表》書面說明、表明責任自負并簽字,可不申請拆解。
第十條 拆解工作原則上在本轄區就近進行,由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將交通事故車輛托運至拆解企業鑒定(對大型車輛,拆解企業需另行雇傭吊裝設備所發生的費用除外)。
第十一條 拆解企業應在接到《交通事故車輛拆解鑒定通知書》5日內對車輛進行拆解。拆解時,鑒定評估人員、事故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均需到場,涉案保險車輛須通知投保的保險公司參加。拆解單位應在上述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拆解,通知后但因各種情況未到達現場的做好記錄或錄音,無故不參加者視為無異議。對拆解鑒定的損壞部件在拆解前后逐一拍照登記,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應在拆解鑒定損壞部件登記表上簽字。拆解后的車輛及零部件,拆解企業應妥善保管。
因未使用專用工具或拆解不當,造成車輛的非交通事故損失,由拆解企業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 拆解完畢后,鑒定評估機構應將拆解企業登記的有關當事人簽名的損壞部位登記表存入價格鑒定結論案卷。
第十三條 車輛拆解后需要在拆解企業修復的,不再收取拆解費用。不在拆解企業維修的,企業可收取拆解費用。拆解費用包括:
1 拆解工時費按應拆解部位(零部件)的維修工時費用的50%收取;
2 使用電腦檢測設備的,可按對外公示的價格收取費用,并開具有效票據。
第十四條 企業的拆解工作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好技術規程進行,對發生的下列問題,一旦核實無誤后,將取消合作交通事故車輛定點拆解企業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定點拆解企業資格,連續兩次被取消資格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定點拆解企業資格。
1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拆解交通事故車輛
2 不按要求,擅自擴大拆解范圍的;
3 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亂收費、多收費或重復收費的;
4 強迫當事人將拆解車輛留企業維修的;
5 無正當理由拒絕拆解的;
6 違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7 在汽車拆解過程中存在人為擴大損失等違法行為,對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經相關部門現場勘查,審核批準后頒發交通事故車輛定點拆解企業標牌及備案證書。
第十六條 各定點拆解企業必須將統一定制的標牌懸掛于企業廠院大門外明顯處,建立工作臺帳,將交通事故車輛的拆解及維修情況逐項登記備查。
第十七條 針對拆解企業進行年檢審核,對不合格的企業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合作交通事故受損車輛定點拆解企業資格,對年檢考核合格的企業,由協會頒發下一年度合作交通事故受損車輛定點拆解企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自團體標準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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