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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ga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環(huan)境保護召回(hui),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he)(he)(he)改善環(huan)境,保障人(ren)(ren)體健康,根據《中華(hua)人(ren)(ren)民共和(he)(he)(he)國(guo)大氣污染防治法(fa)》《中華(hua)人(ren)(ren)民共和(he)(he)(he)國(guo)產品質量法(fa)》《中華(hua)人(ren)(ren)民共和(he)(he)(he)國(guo)消費者權益保護法(fa)》《缺陷(xian)汽車產品召回(hui)管理條例(li)》制定(ding)本規定(ding)。
第二條(tiao) 在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kou)和銷售的機(ji)動車的環境保(bao)護(hu)召回及其監督管(guan)理(li),適(shi)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gui)定(ding)所稱環保缺陷,是(shi)指由(you)于設計(ji)、制造(zao)、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同一批次、型(xing)號或者類別(系族)機動車產品不(bu)(bu)符(fu)合大氣污染(ran)物排放標準的相(xiang)關要(yao)求(qiu),或者不(bu)(bu)符(fu)合規(gui)定(ding)的環境保護耐(nai)久性要(yao)求(qiu)的情形(xing)。
本規定所稱環境保(bao)護召回,是(shi)指機(ji)(ji)動車產品生產者(zhe)對其已(yi)售出的(de)機(ji)(ji)動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環保(bao)缺陷的(de)活(huo)動。
第四條(tiao) 生產(chan)、進(jin)口企業(以下統稱生產(chan)者)是機動車(che)環境保護召回的(de)主體。
機動(dong)車存在環(huan)保缺陷的,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gui)定實施召回。
第五條 生(sheng)(sheng)產者獲知其生(sheng)(sheng)產、進口的機動(dong)車存(cun)在(zai)環(huan)保缺陷的,應當(dang)主(zhu)動(dong)召回(hui)。拒(ju)不召回(hui)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zong)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zong)局)會同生(sheng)(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部責令(ling)召回(hui)。
第六(liu)條 市場監管(guan)總局和(he)生態環(huan)境部(bu)在職責(ze)范圍內負責(ze)機動車(che)環(huan)境保護召回的組(zu)織、實施(shi)和(he)監督管(guan)理工(gong)作。
根據工(gong)作需要,市場(chang)監(jian)(jian)管總局、生態(tai)環境(jing)部(bu)可(ke)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xia)市人(ren)民(min)政府市場(chang)監(jian)(jian)督管理部(bu)門(men)和生態(tai)環境(jing)部(bu)門(men)承擔(dan)機動(dong)車環境(jing)保護召回(hui)監(jian)(jian)督管理的部(bu)分工(gong)作。
第(di)七(qi)條 市(shi)場(chang)監(jian)管總局和生態環(huan)境部的(de)技術機構承擔環(huan)境保(bao)護召回監(jian)管中的(de)信息收(shou)集、調查和效果評(ping)估等具體技術工(gong)作。
第二章 信息系統與信息管理
第(di)八條(tiao) 市(shi)場監管總(zong)局應建(jian)立(li)(li)機(ji)動(dong)車(che)環境保護召回信息(xi)系統(tong)(以(yi)下簡稱信息(xi)系統(tong))和監督(du)管理(li)平臺(tai),并與生態(tai)環境部建(jian)立(li)(li)信息(xi)共享機(ji)制(zhi)。
第(di)九(jiu)條 任何(he)單位和(he)個(ge)人(ren)有(you)權向市場監(jian)管部門反(fan)映機動車(che)可能存在環保缺陷的(de)有(you)關線索。市場監(jian)管部門負責(ze)收集并(bing)核(he)實(shi)本行政區(qu)域內機動車(che)環保缺陷相關信(xin)息(xi),并(bing)將核(he)實(shi)后的(de)信(xin)息(xi)逐級(ji)上報市場監(jian)管總局(ju)。
第十條 生(sheng)(sheng)態環(huan)境部(bu)門負責收(shou)集和分析機動車環(huan)保檢(jian)驗(yan)信(xin)息(xi)(xi)、污染控制技術信(xin)息(xi)(xi)、有關維修(xiu)信(xin)息(xi)(xi)和投訴舉報信(xin)息(xi)(xi),并將(jiang)核實后的(de)可能與(yu)環(huan)保缺陷相關的(de)信(xin)息(xi)(xi)逐級上(shang)報生(sheng)(sheng)態環(huan)境部(bu)。
(一)質保零部件名(ming)稱和質保期信息;
(二)質保零部件異常索賠信息;
(三(san))異(yi)常索賠質保零(ling)部件故障原因分析報告。
本規定(ding)所稱異常索賠是指(zhi)在同一型號或批次(ci)機動(dong)車中存在質(zhi)保零部件年度索賠超過一定(ding)數量的(de)情形。
(一)與機動車環保相關的法律訴訟、仲(zhong)裁等信息;
(二)在中(zhong)國境(jing)外(wai)實施(shi)的機動(dong)車環境(jing)保護(hu)召(zhao)回信(xin)息;
(三)與機動車(che)環保相關的維修等技術服務通報、公告等信息;
(四)其他需(xu)要提供的信息。
第十(shi)三條(tiao) 生(sheng)產者依(yi)本規定第十(shi)一條(tiao)、第十(shi)二條(tiao)提供(gong)的(de)信息發生(sheng)變化的(de),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xing)更新。
第十(shi)四條 根據投訴、輿情監(jian)測、質量擔保、企業備案等相關信息(xi),市場監(jian)管總局和生(sheng)態環境部可委(wei)托檢測機構抽取機動車進(jin)行環保狀況測試并(bing)評估(gu)。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bu)門應當會同生態環(huan)境部(bu)門建立專家會商(shang)機(ji)制,定(ding)期組織開展會商(shang),分析處理(li)機(ji)動車(che)可能(neng)存在的環(huan)保缺(que)陷的信息。
第十六條 生(sheng)產者應當建(jian)立健全機動(dong)車信(xin)息(xi)追(zhui)溯管(guan)理制度,記(ji)錄并保存(cun)機動(dong)車設計、制造(zao)、環保檢驗(yan)等(deng)方面的信(xin)息(xi)記(ji)錄以及機動(dong)車初次銷售的車主信(xin)息(xi)記(ji)錄,保存(cun)期(qi)不得少于10年。
銷售、租(zu)賃、維(wei)修(xiu)機動車的(de)經營者(zhe)(zhe)(以下統稱經營者(zhe)(zhe))應(ying)當(dang)記錄并保(bao)存(cun)機動車型(xing)號(hao)、規格、車輛(liang)識別代號(hao)、數(shu)量(liang)、流向、購(gou)買(mai)者(zhe)(zhe)信息、租(zu)賃、維(wei)修(xiu)等信息記錄,保(bao)存(cun)期不(bu)得少(shao)于5年。
經營者、零部(bu)件生(sheng)產者應當向市場監管部(bu)門報告和(he)向生(sheng)產者通報所獲知的(de)機動車(che)可能存在環保缺陷的(de)相關信息。
第三章 調查與認定
第(di)十七條 根據會商結果,發現(xian)機動車可能存在環(huan)保缺陷的(de),市場監管(guan)總局應(ying)會同生態(tai)環(huan)境(jing)部(bu)通知生產者進行調查分析(xi)。
生產者接到(dao)調查(cha)分(fen)(fen)析書面通知(zhi),應當立即組織調查(cha)分(fen)(fen)析,并及時報告調查(cha)分(fen)(fen)析結果。
第(di)十(shi)八條(tiao) 生產者未按(an)照通知要求進行調(diao)查分(fen)析或者提(ti)交的(de)調(diao)查分(fen)析結果(guo)不能證明機(ji)動車不存在環保缺陷的(de),由市場監管部門(men)會同生態環境部門(men)組織技術機(ji)構開展調(diao)查。
由零部件原因導致環(huan)保(bao)缺陷的,市場(chang)監管部門(men)(men)可(ke)以會同生態(tai)環(huan)境(jing)部門(men)(men)組織技術機構對零部件生產(chan)者(zhe)開展調查。
第十九條 機動車環保(bao)缺陷可能會造成嚴重污染、社會影響重大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會同(tong)生態環境部組織技術機構直接開展調查。
(一)進入機動(dong)車及(ji)零(ling)部件(jian)生(sheng)產者、經營者的生(sheng)產經營場所和機動(dong)車集中停(ting)放地進行現(xian)場調(diao)查;
(二)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提取(qu)相關證(zheng)據(ju);
(三)向有關(guan)單位和(he)個人了解產品可能存在環保超標的情(qing)況;
(四)其他(ta)依法可(ke)以(yi)采取的措施(shi)。
市(shi)場(chang)監管部門(men)和(he)生態環境部門(men)不(bu)得將機動(dong)車(che)及(ji)(ji)零(ling)部件(jian)生產(chan)者(zhe)、經營者(zhe)提(ti)供的(de)(de)資料、機動(dong)車(che)、零(ling)部件(jian)及(ji)(ji)專用設備用于環境保(bao)護召回(hui)調查(cha)所需(xu)的(de)(de)技術檢測(ce)和(he)鑒定(ding)以外的(de)(de)用途。
第(di)二十(shi)一條(tiao) 市場(chang)監管總局(ju)應會同(tong)生(sheng)態(tai)環境部組織對(dui)機動(dong)車環境保護召回(hui)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向(xiang)社會發布(bu)風險預警信息。
第二(er)十二(er)條 經調查、檢測(ce)、研判(pan)、論證或生態環(huan)境(jing)部(bu)監(jian)(jian)(jian)督檢查,市(shi)場(chang)(chang)監(jian)(jian)(jian)管(guan)總(zong)局會同生態環(huan)境(jing)部(bu)組織專家評估認定機(ji)動車產品存在環(huan)保缺陷的,市(shi)場(chang)(chang)監(jian)(jian)(jian)管(guan)總(zong)局應當(dang)書(shu)面(mian)通(tong)知生產者。
生(sheng)(sheng)產(chan)(chan)者認為(wei)其機動(dong)車產(chan)(chan)品不(bu)存(cun)在環(huan)保缺陷(xian)的(de),可以自(zi)收(shou)到(dao)通(tong)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guan)總(zong)局(ju)提出書面異(yi)議,并提交(jiao)相關(guan)證明材料。收(shou)到(dao)生(sheng)(sheng)產(chan)(chan)者書面異(yi)議后,市場監管(guan)總(zong)局(ju)應當會同生(sheng)(sheng)態環(huan)境部組織與生(sheng)(sheng)產(chan)(chan)者無(wu)利(li)害關(guan)系的(de)專家對(dui)證明材料進行論(lun)證,必要時對(dui)機動(dong)車產(chan)(chan)品進行技術檢測或鑒(jian)定。
第二十三條(tiao) 生產(chan)(chan)者既不按照(zhao)市場監管總局召(zhao)回通知要(yao)求(qiu)實(shi)施召(zhao)回,又(you)不在15個工作(zuo)日(ri)內提出異(yi)議的,或者經復核后拒不召(zhao)回的,市場監管總局會(hui)同(tong)生態(tai)環境部責令(ling)生產(chan)(chan)者實(shi)施召(zhao)回。
市場(chang)監管總局應及時向社(she)會(hui)公布(bu)召回(hui)信息。
第四章 召回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確認機(ji)動車存在環保(bao)缺陷的,生(sheng)(sheng)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sheng)(sheng)產、進(jin)口(kou)、銷售,并按照本規定的要(yao)求實施召回。
第二(er)十五條 生產者實施環境保護(hu)召(zhao)(zhao)回(hui)(hui),應當制定(ding)召(zhao)(zhao)回(hui)(hui)計劃,并自確認存(cun)在環保缺陷之(zhi)(zhi)日或被責令(ling)召(zhao)(zhao)回(hui)(hui)之(zhi)(zhi)日起(qi)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chang)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備案(an)。修(xiu)改已備案(an)的召(zhao)(zhao)回(hui)(hui)計劃應當重新報備。
生產者制(zhi)定(ding)召(zhao)回計劃,應當內容全面,客(ke)觀準(zhun)確,并(bing)對其(qi)內容的(de)真實性(xing)、準(zhun)確性(xing)及召(zhao)回措施的(de)有(you)效性(xing)負責。
第二(er)十(shi)六條 生產者應(ying)當將備案的召(zhao)回(hui)計(ji)(ji)劃同時通報經營(ying)者,自(zi)召(zhao)回(hui)計(ji)(ji)劃備案之日(ri)起5個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向(xiang)社會發布召(zhao)回(hui)相(xiang)關信(xin)息,并在(zai)30個工(gong)作(zuo)日(ri)內(nei)以掛號信(xin)等有效方式通知車主。
第二(er)十(shi)七條 經(jing)營者獲知機動(dong)車產品(pin)存在環保缺陷(xian)的(de),應當立即停止(zhi)銷(xiao)售存在環保缺陷(xian)的(de)機動(dong)車,并配合(he)生產者實(shi)施召(zhao)回。
車主應當配合生產(chan)者實施召(zhao)回。
第二(er)十八條 對實(shi)施環境(jing)保護召(zhao)回的缺陷機動車產品,生產者(zhe)應當及時采取修正(zheng)或(huo)者(zhe)補充標識(shi)、修理、更換、退貨(huo)等措施消除環保缺陷。
第二十九條(tiao) 生產者應(ying)當(dang)保(bao)存(cun)機動車召回記(ji)錄,保(bao)存(cun)期(qi)不得少于(yu)10年(nian)。
第三十條 生產者應(ying)當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3個月向市場(chang)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提交(jiao)一(yi)次召回階段性報告。有特殊要求(qiu)的,生產者應(ying)當按要求(qiu)提交(jiao)。
第三十(shi)一條(tiao) 生產(chan)者應當在完成召回(hui)計劃后(hou)15個工作(zuo)日內,向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bu)提交召回(hui)總結報告(gao)。
第三十二條 對未消除(chu)環保(bao)缺陷的(de)機動車,生產者(zhe)和經營者(zhe)不得銷售或(huo)者(zhe)交付使(shi)用(yong)。
第三(san)十三(san)條 市(shi)場監(jian)(jian)管總局(ju)會(hui)同生(sheng)(sheng)態環(huan)境(jing)(jing)部可以委托地方市(shi)場監(jian)(jian)管部門和(he)生(sheng)(sheng)態環(huan)境(jing)(jing)部門對(dui)機(ji)動(dong)車環(huan)境(jing)(jing)保(bao)護(hu)召(zhao)回(hui)實施(shi)情況進(jin)行(xing)監(jian)(jian)督并組織專家對(dui)機(ji)動(dong)車環(huan)境(jing)(jing)保(bao)護(hu)召(zhao)回(hui)效果進(jin)行(xing)評估(gu),并將評估(gu)結果通報(bao)市(shi)場監(jian)(jian)管總局(ju)。
在召回實(shi)施(shi)情況監(jian)(jian)督過程中發現召回范圍不準(zhun)確、召回措(cuo)施(shi)無法有效消除環保缺陷(xian)或(huo)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的,市場監(jian)(jian)管總局應當會同(tong)生態環境部責(ze)令生產者(zhe)再次實(shi)施(shi)召回或(huo)者(zhe)采取(qu)其他補救措(cuo)施(shi)。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di)(di)三十四(si)條(tiao) 生產(chan)者(zhe)違(wei)反(fan)本(ben)規定(ding),有下列(lie)情形之(zhi)一的,由市場(chang)監管(guan)(guan)部門(men)依(yi)照《缺陷汽車產(chan)品召回管(guan)(guan)理條(tiao)例》第(di)(di)二十二條(tiao)相關規定(ding)予以(yi)處罰:
(一)未按(an)規(gui)定備(bei)案、保(bao)存機動(dong)車環(huan)保(bao)有關(guan)信息(xi);(二)未(wei)按規定備案召回計劃;
(三)未按規定提交召回報告。
第(di)三十五條(tiao) 違(wei)反(fan)本規(gui)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you)市(shi)場監管(guan)部門(men)依照《缺陷(xian)汽車產品召回管(guan)理條(tiao)例》第(di)二十三條(tiao)相關規(gui)定予以處罰:
(一)生產者(zhe)、零部件生產者(zhe)、經營(ying)者(zhe)拒不配合調查;(二(er))生產者未(wei)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三)生產者未將(jiang)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
(一(yi))未停止生產(chan)、銷售或(huo)者(zhe)進口環境保(bao)護召回汽車產(chan)品;
(二)生產(chan)者隱瞞相關情況(kuang);
(三)生產者經(jing)責令召(zhao)回拒不召(zhao)回的。
(一)未停(ting)止(zhi)銷售(shou)或者交付環境保護召(zhao)回汽車產品;
(二)隱瞞(man)相關情況(kuang)。
(一)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及專用設備用于環境保護(hu)召回調(diao)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ding)以外的用途。
(二)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信息;
(三)其他(ta)玩(wan)忽(hu)職守、徇私舞(wu)弊、濫用職權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wei)反本規(gui)定(ding)的(de)要求,其他(ta)法律法規(gui)另有(you)規(gui)定(ding)的(de),從(cong)其規(gui)定(ding)。
第四十條 生(sheng)產者(zhe)依(yi)照本規(gui)定實(shi)施機動車環境(jing)保護召回(hui)的(de),不免(mian)除其依(yi)法應當承擔的(de)責(ze)(ze)任(ren)。依(yi)其他法律法規(gui)已(yi)承擔相應責(ze)(ze)任(ren)的(de),不免(mian)除其召回(hui)責(ze)(ze)任(ren)。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ding)中機動車的范圍按照國家(jia)有關法(fa)律法(fa)規、標(biao)準的規定(ding)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jing)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di)四十(shi)三條(tiao) 非道(dao)路移動機械(xie)的環境(jing)保護(hu)召(zhao)回及其監督(du)管理,參照本規定(ding)執(zhi)行(xing)。
第四(si)十(shi)四(si)條 本規定自(zi)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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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zheng)策解(jie)讀|交通(tong)運輸部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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